姜女提告指出,去年丈夫多次在林姓女同事租屋處夜宿不歸,她懷疑兩人通姦,去年四月間以五萬元代價委託晚晴徵信社,協助調查丈夫與林女外遇的證據,為加速調查腳步,她再加碼付款一百萬元,要求一個半月內掌握通姦證據。

 

夫妻離婚仍無證據

但徵信社僅拍到兩人在路上並肩走路的影片,去年八月姜女向消保官申訴後,雙方協議八月底前捉姦在床,但直到姜女與丈夫離婚,徵信社仍未取姜女丈夫通姦的證據。 徵信社辯稱,雙方合約並無「未拍到性器官接合即全額退款」共識,只針對「離婚、賠償或通姦可以成立犯罪的證據」達成合意,且後來確有拍到蔡男與林女共處一室的照片,蔡男還因此控告徵信社人員妨害自由等罪,證明徵信社已完成任務。

 

至少須體液衛生紙

法官認為,捉姦重點在取得有效的通姦證據,由於有相當難度及觸法風險,客戶才願出高價委託,且雙方契約確有提及,捉姦成果須讓姜女能提告通姦、離婚或損害賠償等訴訟;法官認為,縱使無法捉姦在床,至少也要有掌握沾有體液的衛生紙、保險套或是兩人衣衫不整、親密露骨的行為或通訊紀錄,才符合契約宗旨。 法官考量,徵信社曾拍到兩人同行的跟蹤影片,因此五萬元部分的酬勞免還,但捉姦部分僅拍到蔡、林衣著整齊、共處一室,兩人並無逾矩行為,徵信社收取一百萬元酬金確實太高,判徵信社須退費一百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姜女昨聯繫不上,不知其回應,徵信社則未回應。

 

蘋果日報/許淑惠台中報導徵信社申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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